企业常见合规风险及合规建设指南(2024)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工商联合会2024年4月

时间:2024-06-03 22:18:23 作者:律慧刑辩网 浏览:2
企业常见合规风险及合规建设指南(2024)_页面_001.jpg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按照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
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从
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会同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对全省办
理的
700
余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梳理,对涉及罪
名相对集中的串通投标、单位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
10
类案件重点研究,
总结归纳常见犯罪行为类型,准确对企业进行合规风险提示,提
出针对性合规建设指引措施,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增强法治意
识,加强事前合规建设,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企业治理现代
化水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今后将根据涉案企
业合规改革实践和企业的现实需求,不断完善《企业常见合规风
险及合规建设指南》,促进企业合规治理,为建设全国营商环境
新高地、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贡献力量。
1.投标竞标领域
...............................................................................
1
2.企业廉洁领域
.............................................................................
15
3.税务办理领域
.............................................................................
25
4.融资信贷领域
.............................................................................
35
5.产品质量领域
.............................................................................
41
6.安全生产领域
.............................................................................
47
7.知识产权领域
.............................................................................
57
8.环境保护领域
.............................................................................
68
9.土地保护领域
.............................................................................
80
10.矿产保护领域
...........................................................................
92
投标竞标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
经济基础制度”。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
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投标竞标是一种具有较强竞争性的市场交
易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平竞争使社会资源得到更优配置。
近年来,个别企业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
购等领域违规串通投标,导致招投标环节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招
投标制度功能的发挥,侵犯了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带
来较大隐患,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串通投标行为
多发、常见,导致企业特别容易放松警惕、疏于防范,在某些地
方的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潜规则”“顽疾”,亟需引起重视。
企业建立投标合规管理体系,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和提升市场竞
争力,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串通投标行为在建筑施工以及设备、药品、服务采
购等领域较为多发,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投标人约定中标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
·
1
·
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另一常见行为
模式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表现形式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
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
换、修改投标文件等。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
当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个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五)投标人借用多家企业资质以不同投标人身份参与围
标,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
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
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
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投标文件、标底、评标委员会成
员信息等;
(二)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抬高投标报价;
(三)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特定投标人给
予关照。
·
2
·
合规建设指引
为引导企业经营者落实投标合规主体责任,提高投标合规意
识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建立投标合规组织体系
设立合规管理机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规模,设立合规部门
或合规专员,合规部门或合规专员应当被赋予独立监管职责权
力,对企业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事先审查。企业的所
有投标活动,均需经过合规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以公
司名义对外发出投标文件。
明确投标岗位职责。项目投标应当实行标管分离,投标管理
部门负责编写投标文件,投标组织部门、采购部门等负责参与投
标活动,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投标项目中的财务数据,各部门各司
其职、相互监督制约。
二、建立投标合规管理制度
建立规范化投标规程。企业应当制定以投标合规为目的的管
理规程,内容应涵盖投标工作流程、资金和公章使用审核程序、
相应人员的工作权限范围和管理责任等。企业应对投标活动各个
环节的书面或电子资料档案予以留存。
建立健全反串通投标机制。企业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防范串通投标行为:规范招聘制度,杜绝商业贿赂高风险人员进
入招投标、采购、合规等关键岗位;规范、完善招待管理和财务
制度,将合规审核作为财务报销的前置程序;对商业合作伙伴开
展合规尽职调查。
建立保密制度。合理控制招投标文件制作参与者数量,并通
·
3
·
过限制信息的访问权限、加密电子数据、参与者签订保密协议等
方式,确保投标文件、报价细节、客户信息、财务信息和市场情
报等投标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建立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应当梳理、识别可能面临串通投标
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按照风险
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等进行分析和排序,对高风险环节进行
重点合规审查、内部审计。针对新情况、新风险适时调整应对策
略;对发现的借用资质、夸大业绩、抬高项目负责人资格、虚假
报价等违法违规情形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应惩处;对其中涉嫌违
法犯罪的,及时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关键岗位监督。企业应当组织评估会议,对投标项目事
项进行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企业实际控制人、主
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投标合规制度落实、串通投标
行为责任承担等方面出具书面承诺,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开。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投标合规培训制度,突出对招投标
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投标管理制度、法律风险、典型案事例
等内容的培训。抓住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键少数”,通过“高管带头、全员普及”的方式,将合规意识
融入企业管理和全体员工的行为中,确保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
4
·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
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
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
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
其他联合行动。
·
5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
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
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
串通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
1
:新泰市
J
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以来,山东省新泰市
J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J
·
6
·
司)等
6
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
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
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李
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
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全市
13
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
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
5
起串通
投标案件,涉及该市
1
家民营企业、2
家国有企业、3
家集体企
业,均为当地建筑业龙头企业,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
3
月、4
月,公安机关将上述
5
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
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
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于
2020
5
召开公开听证会,对
J
公司等
6
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
J
公司等
6
家企业被胁迫
陪标的案件事实。6
家企业案发时均受到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
某的要挟,处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范围内,被迫出借建筑
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同时,检察机关实地
6
家企业走访调查,掌握企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情况
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多次到住建部门座谈,了解到
6
家企业常年
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
1000
万元以上,其中
1
家企
业年创税
1
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
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
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
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
展、劳动力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020
5
月,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
·
7
·
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
J
公司等
6
家企业及其
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
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
6
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
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
建筑业招投标环境。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当地
10
家建筑
企业、连同
6
家涉案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座谈会,宣讲企业合规
知识,用身边案例警醒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从而实现了“办理一
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检察机关还向
6
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
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最后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
行验收,从源头上避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在合规建设过
程中,6
家涉案企业缴纳
171
万余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监事会
作出人事调整,完善公司重大法务风险防控机制。此后
6
家被不
起诉企业积极扩大就业规模,安置就业人数
2000
余人,先后中标
20
余项重大民生工程,中标工程总造价
20
余亿元。
案例
2
:山东沂南县
Y
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南县
Y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Y
公司)系专门从事家
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明。除
Y
司外,姚某明还实际控制由其表哥姚某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沂水
H
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
公司)。
2016
9
月、2018
3
月、2020
6
月,犯罪嫌疑人姚某
·
8
·
明为让
Y
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
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
某(Y
公司员工)借用
H
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
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后
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
1134
万余元。2021
1
月,沂水县公
安局以
Y
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
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综合审查,确定案件纳入企业合规考察范围。
沂水县检
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该案中标金额较大,但
Y
公司姚某明等人
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Y
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沂
南县、沂水县空调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疫情期间带头捐款捐
物,综合考虑企业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企业
负责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法律意识、商业伦理、人
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
试点工作。2021
6
月,沂水县检察院经征询涉案企业、个人同
意,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对该案正式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探索异地协作,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
结合
涉案企业
Y
公司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的实际,沂水
县检察院多次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沂南县检察院沟通交
流,共同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并由沂南、沂水两地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
商联人员
5
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
Y
公司合规建设开展监督评
估。第三方组织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走访、考察,主动约谈企业负
责人,全面了解企业情况,诊断出
Y
公司在风险防控、日常管理
·
9
·
方面存在缺乏招投标管理制度,内部审批不严,账簿登记不实,
守法意识不强,工资发放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指导企业制定覆盖
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和管理层级的合规计划,确定
3
个月的
考察期。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每月将合规计划执行情况通报
双方检察机关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四方会商后对合规计划及执
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定期跟踪调度,并于考察期满后
出具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报告。同时,沂水县检察院积极建议
县工商联、县市场监管局指派专人,参照
Y
公司合规计划,一并
督促做好关联企业
H
公司的合规整改。
三是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开展“飞行
监管”。
沂水县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定《沂水县企业合规改革试
点巡回检查小组工作方案》,结合本案案情,选取
6
名熟悉企业
经营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
查小组。巡回检查小组和办案检察官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深
入到两个企业进行实地座谈,现场抽查
Y
公司近期中标的招标项
目,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以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飞行监
管”。通过现场核查,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到位,未发现第三方组
织不客观公正履职情况。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扩大办案效果。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
合规考察报告和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拟不起诉意见。为确保
公开公正,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第三方机制管
委会成员等
5
人组成听证团,对该案进行合规验收听证,听证人
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
10
月,沂水县检察院经综合
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公开听证等情况,认为
Y
公司、姚某
明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串通投标次数较
·
10
·
少,且案发后有效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
塞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创造利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
Y
公司、姚某明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办案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沂水县检察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
Y
公司及
其他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依法处理;向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三
部门发出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等检察建议,建议进一
步严格落实行贿犯罪查询、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查询等
制度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管理。
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开展招投标领域专
项整治,对
2021
年以来
60
余个招投标项目全面清查,发现标前
审查不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1
个,并针对问题
逐项整改;举办行业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专题培训,建立健
全投标单位标前承诺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查询制度,对专项
整治以来中标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畅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加大
惩罚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有效遏制了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发
生。
案例
3
:福建省三明市
X
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
X
公司(以下简称
X
公司)系当地拥有高资质
高技术的通信技术规模级设计、施工、集成企业。杨某某系
X
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系
X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招
投标、施工及结算等业务。
X
公司在投标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个智能交通系统维保
·
11
·
项目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串通,由
X
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
金,并派遣
X
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
标,最终上述
3
个项目均由
X
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
603
万余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
发后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2021
4
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
分局以
X
公司、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三明市三元区
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
1
月,检察机关依法对
X
公司、杨
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社会调查启动企业合规。
检察机关经审查了解,X
公司系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等多项资质、多项专利的
高资质、发展型民营企业,企业综合实力在福建省同行业排名前
20
名,是三明市该行业的龙头企业,累计纳税近
7000
余万元、
企业员工
100
余名、拥有专利
20
余件。案发后,公司面临巨大危
机,大量人员有失业风险,对当地经济和行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
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
X
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
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
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X
公司及杨某
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
验收决算,无实质性危害后果。检察机关经过实地走访调研,X
公司的合规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符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案件事实、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审查
企业书面承诺和证明材料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
贡献、一贯表现及企业当前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机制疏漏,2021
·
12
·
9
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确定了
3
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二是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
三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管委会指定
3
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
X
公司启动企业合
规监督考察程序。整改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与第三方组织、企业
专业律师团队会商,针对
X
公司在投标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风险
漏洞,指导企业修订、完善《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和《企业合规
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及合规管理体
系。X
公司积极对照实施,及时汇报进展情况。检察机关会同第
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灵活多样的跟踪检查评
估。
三是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
1
月,第三方组织
X
公司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检察机
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
查机关及社会各界群众对
X
公司合规整改的意见,听证员一致认
可企业整改成效。同月,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X
公司、杨
某某、王某某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相关项
目业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
X
公司
案发后积极开展有效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
理漏洞,确保依法经营,不断创造利税,依法对
X
公司、杨某
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
检察机关经综合考察听取
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活下去”,有机会
“经营好”,X
公司对参与投标的
13
个项目均进行合规审核,最
终中标
2
个项目,金额
100
多万元。检察机关开展“回头看”,
·
13
·
要求
X
公司对已整改到位部分加强常态监管,较为薄弱环节持续
整改。而后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监管人员围绕企业已整改问题及
关联持续建设领域进行跟踪回访,继续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
普法服务,确保合规整改效果能够“长效长治”。
·
14
·
企业廉洁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坚决打赢反腐
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部署,强调“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
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要
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指
出,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2024
3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惩治
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和影响。
企业廉洁问题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
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能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监管等。一
些公司、企业将商业贿赂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以金钱开
路,不仅极大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污染行业良好风气,而且
严重腐蚀干部队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司、企业一旦实施商
业贿赂行为,势必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影
响,相关个人和单位也将承担法律责任。从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秩
序考虑,严厉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
秩序,有利于打造亲清政商关系,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的营商环
境,有利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主要合规风险
涉企业廉洁的常见罪名主要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
·
15
·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回
扣、假借各种费用名义给付或收受经济利益、以报销各种费用、
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等等。商业贿赂行为会扭曲
市场、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透明度,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贿赂
成本,实施商业贿赂的企业将面临严峻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所获
利益也将被追缴,最终损害企业竞争力,甚至污染政治环境,导
致政策无法有效落实,与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相悖,保证企业依
法合规经营,是每一位企业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非国
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
(三)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二、受贿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
16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涉
及国有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单位行贿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涉及国有和非国有公
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合规建设指引
为有效防范企业及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业贿赂方
面的法律风险,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犯罪行为表
现,结合犯罪原因,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进行合规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积极配合侦查、调查。全面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采取退
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消除外部不良影响。
给予相关人员处分。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对涉案人员给予包
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
企业管理层承诺。企业管理层应承诺每年度对合规建设投入
相对充足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金、政策保障等。
·
17
·
二、建立反商业贿赂管理组织体系
设立承担反商业贿赂职责的合规部门或者岗位。企业应根据
自身实际设置专门部门或者岗位,切实履行防范商业贿赂的监督
作用,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做好预防工作。
明确监督职责。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其职权范
围开展工作,对企业各项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如若发现类似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报告。
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转。企业管理层应当履行合规管理职
责,确保反商业贿赂的部门或者岗位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合
规计划在全体员工中得到明确的传达及有效执行。
三、建立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制度。企业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梳
理、识别企业可能面临的商业贿赂相关的风险情形,并按照风险
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
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并建立风险应对预案。
规范和完善招聘管理制度。明确禁止以向政府官员近亲属或
其推荐的特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的方式,换取利益的行为。要
求入职员工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并定期对人员开展相关法律
培训。
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
务制度制作、保存财务账簿及关联记录,确保相关记录足以反映
公司支出费用、对外交易等所有资产处置的真实情况。定期开展
反商业贿赂管理情况合规内部审查,并视情况开展不定时专项审
查。
建立内部举报、调查及违规问责制度。建立举报制度,畅通
·
18
·
举报渠道,明确保密要求。制定内部调查措施,明确调查团队、
调查程序、职责范围、调查时限,要求公布调查结论。
四、培育反商业贿赂文化氛围
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制度。企业应当将合规培训纳入员
工培训计划,内部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反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建立宣传合规文化的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合规文化
宣传制度,通过专题授课、座谈等多种方式宣传和倡导合规理
念,鼓励员工理解和接受合规要求,培育反商业贿赂文化氛围。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受罚。
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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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
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
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
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20
·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
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
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
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
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
·
21
·
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
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
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
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
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
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
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
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典型案例
案例: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
Y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Y
公司)系深圳
H
智能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
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
公司业
务员王某某,为了在
H
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
H
公司
·
22
·
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
25
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
H
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
24
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
深圳市
A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将资金转入至
A
公司账户,A
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
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
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
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
施行贿。
2019
10
月,H
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
某、林某某、刘某乙及刘某甲、陈某相继到案。2020
3
月,深
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
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
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
4
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
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
6
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
5
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
2020
7
月与
Y
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
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
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
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
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
Y
公司在制度建设和
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
Y
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
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
·
23
·
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
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
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
犯罪。Y
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
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
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
Y
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
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
漏补缺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
24
·
税务办理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
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税收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统筹税收发展和税收安全,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保障。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是一个国家
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遵守税收法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应尽
的义务。实践中,少数企业或个人为了逃税或者其他目的铤而走
险,实施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最常见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
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涉案企业及
责任人员还可能因涉嫌犯罪被定罪处罚。因此,构建完善的财税
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范涉税法律风险,既是企业依
法经营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主要合规风险
涉税务办理领域最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保护
的法益是国家税收财产以及发票的公共信用,虚开的主体可以是
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常见的违法手段可以归为四类:即为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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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常见领
域有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农产品收购、化工原料、医疗器
械购销等,主要的法律风险集中在商品、服务的购买及销售环
节,包括进项和销项两方面。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对此类违法
犯罪行为保持警惕,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
一、为他人虚开
指开票人与他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发票,采
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注册空壳公司,利用短暂的存续期间领票、开票,随
后走逃失联;
(二)利用本地区或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受票方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
(三)因客观经营情况而产生“富余”发票,利用“富余”
票向他人虚开发票牟利。
二、为自己虚开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用来抵
扣税款或者骗取退税;
(二)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利用本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互开虚假发票。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介绍他人虚开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牵线搭桥、组织策划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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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建设指引
企业发生涉税违法犯罪,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涉案企业涉税管
理制度缺失或者未能严格执行,对相关工作人缺乏监督管理。因
此,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制衡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有效防范违
法犯罪的根本保障。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依据有关财政、税
收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构建合规组织体系
建立科学的合规组织机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和条件设
置合规部门或者岗位,实施日常合规监管。除日常性、大量重复
发生的小额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或事项有关的原始凭证及审批
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或者定期移送法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
核或备案。
建立合规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
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的公司治理架构。
二、健全合规制度体系
建立全流程业务监控机制。购销部门建立和完善合同审核、
备案和传送制度。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收款、付款审查、备案制
度。会计部门建立和完善凭证入账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始
凭证的审查、传送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资产出入库管
理制度。法务、合规管理部门建立合规审查制度。
健全违规行为举报查处机制。设立匿名举报箱(邮箱),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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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对据实举报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
视不同情况及时处置。企业经营中,对于无对应交易、无购销合
同、无审核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入库审查缺少增值税
专用发票等原始凭证、购销合同、审批手续的,企业应当拒绝收
付款、入账、认证和抵扣税款,依法将该发票作废或者转出处
理,向税务部门报告,并移送法务、合规管理部门处理。
三、构建风险防范运行体系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应对机制。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从
购销业务、资金收付、仓储保管、合规审查、发票开具各环节厘
清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发现风险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化解违法
风险,降低企业损失,并且定期对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完善。
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企业应当定期开展
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购销业务人员的法治教育
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杜绝
触碰法律“红线”
建立健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企业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做
好信息共享与沟通,通过税务机关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的
更新和解读,接受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
指导。同时,企业也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真
实的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通过税务系统金税四期更加深入、更
加精准、更加全面的监管,弥补内部管理漏洞。
四、构建合规评价体系
对合规建设及运行情况定期评估。企业合规组织机构应根据
一段时间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对购销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
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采取文件审阅、问卷调查、访谈调研等方
·
28
·
法,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财务档案等文件进行全面合规审核,准
确评估企业合规制度有效性及缺陷,为健全合规制度提供参考。
对企业合规机制不断改进完善。对企业合规评价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企业合规部门应对相关管理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及时废
止与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不相适应的管理规定,弥补已经发现问题
的制度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效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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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
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4
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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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
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
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
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
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
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
·
31
·
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
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
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
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上海市
A
公司、B
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A
A
司)、上海
B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被告人关某某
A、B
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
年至
2018
年间,关某某在经营
A
公司、B
公司业务期
·
32
·
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
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219
份,价
税合计
2887
余万元,其中税款
419
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
10
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
6
月,公安机关以
A
公司、B
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
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
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
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
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
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
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
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
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
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
11
月,检察机关以
A
公司、B
公司、关某某涉嫌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
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
A
公司罚金
15
万元,B
公司
罚金
6
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
·
33
·
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
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
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
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
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
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
有份额。
·
34
·
融资信贷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
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贷款是企
业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动
力,不仅能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帮助企业抓住市场机遇,
还能用于技术升级、扩大再生产和提升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践中,在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金融活动监管不到位的情
况下,个别企业采取违法手段开展融资活动,极易引起刑事法律
风险,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甚至贷款诈骗犯罪,一方面使企业和责
任人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甚至导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另一方
面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开展融资
信贷领域合规建设,对于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至关重要,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意义深远。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金融信贷领域的风险常常表现为企业或自然人虚构
或冒用他人身份、编造虚假经营状况、提供虚假担保、编造虚假
贷款理由等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虚构或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贷款
编造虚假姓名等身份或者未经权利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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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二、申请贷款时编造虚假经营状况、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的证
明文件,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认为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实力
和盈利能力,从而取得贷款。
三、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担保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将已
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作无效担保,或者
虚构担保人的方式,骗取贷款。
四、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骗取银行贷款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
信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符
合信贷标准和政策,从而取得贷款。
合规建设指引
剖析案件反映的企业贷款犯罪的根源问题,结合防治违法犯
罪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建立主要负责人领导、合规(法务)部门牵头、财务融资部
门参与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主要负责人把合规建设纳入企业全
局工作统筹谋划,企业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企业高管专任或兼
任,具体领导合规部门开展工作。
合规部门可视情况与法务部门合署办公,但应配备与企业规
模和融资业务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专业人员,鼓励企业聘请律师、
企业合规师等合规专业人员协助、参与合规管理组织设立、运作。
·
36
·
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企业结合自身融资计划、贷款融资
标准及要求、生产经营特点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融资决
策、贷款办理、贷款使用及监管、监督问责等管理制度,突出对
具体职责与贷款有密切关联的融资、财务、审计等重要岗位和关
键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坚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制度
有效性反向审视,形成制度制定、执行、评估、完善工作闭环,
将合规要求明示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
三、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融资业务的必经程序,
未经合规审查通过一律不得实施。企业负责人、管理层应带头签
署《合规承诺书》,并切实在经营管理中为员工作出表率。
建立融资风险识别暨业务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合规风
险,建立合规风险清单,查找问题根源,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强化过程管控。
建立融资风险应对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第一时间、最
大限度化解融资风险、降低损失;强化违规问责,畅通举报渠
道,对发现并查实的违规融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四、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保障机制
开展常态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每名员
工的年度综合考核,将合规履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职级晋升、
评先选优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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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综合各方面数据加
强对融资业务的实时监测和风险管控,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加强合规管理队伍建设。根据融资业务需要配备合规人员,
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注重培育合规文化,定
期开展合规宣传和警示教育,努力将合规意识融入企业文化。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
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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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
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
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
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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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
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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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提高供给质量的理念深入到每个行
业、每个企业心目中,使重视质量、创造质量成为社会风尚。”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
民群众对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也对企业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
和期待。高质量产品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商业信誉,
拓展发展空间。
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但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
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必然使得企业声誉严重受
损,甚至触犯法律底线,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广大企业应当
严守产品质量生命线,强化质量意识、品牌意识,通过合规管
理,加强产品质量管控,以更优质产品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
量。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
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或者无标
生产的产品都属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市场秩
序,可能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健康权。
一、掺杂、掺假
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
用性能。
·
41
·
二、以假充真
以假冒的商品冒充真品,生产并销售的行为。
三、以次充好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二)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
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根据产业升级需要,国家会定期发布需淘汰的技术、装备和
产品目录。个别企业无视国家产业政策变化,使用列入淘汰名录
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生产、销售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伪造产品产地、质量标志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伪造产品产地;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主要是违反产品或者包装标识规定。
合规建设指引
为防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风险,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
合规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把产品原料采购、制造、销售
等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合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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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原材料供应管理
建立供应商风险管控体系。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
和把关,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和审核。基于供方的供应能力、商
业信誉、供应风险特征等对供方进行合规分级、分类管控,建立
合格供方名录,重点关注供方合规义务履行能力、履行情况和中
高合规风险供方的合规风险管控,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供方采取不
同的合规管理措施。
加强采购合同合规审查。与供方建立供应物资或服务合同。
合同文本应全面对供应物资或提供服务的主体、品名、数量、质
量、价款、交付验收、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供方起草
合同文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
规范物资采购管理流程。对采购计划的提请、审批、实施,
合同文本台账管理,合同账款挂账及支付、开具发票,采购后续
管控等建立相应的管控制度。对采购管理、质量验收、仓储、搬
运吊运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部门及岗位风险控制机制。
二、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管
生产全流程监管。积极参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
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等;提高工作人员操作技能,
抓好关键工序、生产环节的品质控制。通过对生产工序的监控,
适时调整生产流程,使生产处于稳定和受控状态,有效控制不合
格产品率。
严格产品质量检查。建立产品质量检查体系,明确各级各部
门质量管理责任、工作内容、重点环节等。设立专职质检部门
(岗位),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控制、检查检验和评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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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
证。产品较为复杂或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必须附有安
全使用说明书。
三、加强产品销售管控
分级分类管理产品销售渠道。企业应对各销售商分级、分类
管控。重点关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约失信行为,
或者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情形。
与合作方签订合规协议。通过签订合规协议、增加合规条
款、开展合规培训与沟通等措施,促进企业整体合规,合理约束
合作方行为,防止外部合规风险向内部传导,影响企业自身发展。
加强产品进出口合规。严格遵守国际规则、国内国外投资监
管要求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制定合规操作流程,细化
标准和要求。
四、提供优质的产品售后服务
建立高效的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产品售后质量调查、
跟踪服务体系,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质量问题,通过售后服务及
时发现产品质量隐患促进质量提升。
妥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应按照规定
履行退货、换货、修理义务,需要召回的,应按照要求履行召回
义务。建立、完善产品质量问题收集与处理机制,对质量问题进
行追溯,对责任人员严格追责。
五、开展合规文化建设
加强教育培训。常态开展管理层和普通员工教育,提高质量
意识、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制定《产品质量管控合规操作手
册》,按计划组织合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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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品牌形象。加强品牌宣传,注重品牌维护。定期向社会
公布改进工艺、提升产品品质等重大事项,主动向社会披露产品
质量管控、不合格产品处置等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
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
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
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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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
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
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
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
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
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
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
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
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
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
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
46
·
安全生产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健全风险防范化
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
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安全生产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
及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企业正常生产、社会发展
进步和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发
展之基,是必须守住的底线。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一些新的生产技术、工
艺、设备和材料应用日益广泛,在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
的同时,也给生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人员密集、环
境特殊、设备操作要求较高的能源化工企业、矿山、林场、建筑
企业等,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防控风险隐患,极有可能
导致各种责任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涉
嫌犯罪。因此,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建设,最大限度防范重大
责任事故风险,对于保障企业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
实意义。
主要合规风险
在实践中,个别企业放松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部位、
重点岗位的管理,在动火作业、建设建造及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甚至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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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动火作业类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制定动火作业流程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明确、
未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
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设施;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防火防爆应急演练,
员工急险环境逃生能力不足。
二、涉建设建造类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范围、违规挂靠承揽工
程项目,或为上述人员发包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开工;
(二)违规自建、改扩建、加层、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
(三)选用不科学、不合适的施工工艺、施工手段、施工工
具、设计方案、图纸等;
(四)偷工减料、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用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等。
三、涉不当施工类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巡查机制不健全,存在安全监管空白时段;
(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缺乏风险材
料、辅助产品的使用说明、操作培训;
(三)缺乏完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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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使用不合格的防护具,甚至进
行无防护状态施工;
(四)使用老旧、损坏、私自改装、改造、拼接等存在重大
风险隐患的辅助性施工器材、器具等。
合规建设指引
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类违法犯罪常见行
为表现,分析总结犯罪成因,为企业开展事前合规建设提出以下
建议:
一、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建立安全生产多方责任制。企业应该与全体员工、上下游合
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生产作业各个环节的行业特
点、工作任务、责任范围、风险隐患及考核标准,形成有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制度章程、职业行为准则、专项管理办法,并根据法
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更新上述文件。
健全岗前教育培训机制。系统编撰包含产业特征、危险性作
业流程、操作规范、技术要求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课程,制定新入
职员工全面学习、老员工定期巩固的“个性化”考核机制。采用
书面与实景并重的“双考核”方式,制定年度安全考核计划,不
定期开展应急场景考核、自救互救考核、避险逃生考核等实战演
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与应急管理水平。
完善安全风险问责与惩戒机制。可采用匿名形式畅通企业内
的安全风险检举渠道,制定生产危险行为惩处条例,对违反企业
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惩戒,如内部训诫、警告、
·
49
·
降级、免职、调岗、解雇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相关司
法、行政机关处理。
二、建设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设立安全风险督察部门。聘用具有专业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
成督察部门,独立行使职权,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定科学
的应对措施,避免“一刀切”的风险管控。日常查摆合规风险,
巡查企业内所有活动及区域存在的生产安全漏洞,评估记录在
册,落实责任到人。
设立设备检修维护小组。规范化管理设施设备,尤其对于高
风险设备及特种设备,要实时监控工业设施本身及安全检测设备
的功能,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查换老化破损等存有风
险隐患的设施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要加强岗前培训,并严格落实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
设立应急救援专班。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
场处置方案,完善企业风险应对体系。建立
24
小时专岗轮班应急
指挥系统,配备救援能力水平与行业危险性相当的内部消防部
门,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三、健全安全运营管理体系
保障制度落实。避免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流于形式,企业负责
人应带头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扛牢安全生产责任;必要时由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合规管理部门领导,切实推动制度落实,对涉及安
全生产的各部门、各环节、全流程安全检查、风险识别、问题整
改、违规处置等情况建立专项台账。
保障体系有效。根据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赋予安全
生产管理岗位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职权,通过制度规定保障技术
·
50
·
或业务部门服从安全部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享有涉安全
生产事项的否决权和向企业最高决策部门直报权。
保障物资投入。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营投入充足的财物
支持,引入数字化电子监控系统,确保危险作业区域全覆盖。线
上监控危险品存续状态和特殊作业实况,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
的提示警醒方式以便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提升企业风险识别与
应急管控能力。
四、营造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健全重视安全生产的导向激励机制。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体系,与职级和工资待遇挂钩。对于及
时发现、举报或者采取应急措施有效避免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人
员,可以给予一定奖励或者优先晋升,通过正向激励提升员工安
全生产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落实安全生产常态宣传警示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
传月等主题活动,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一种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
念,贯穿于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树立人人合规、主
动合规、全流程合规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建设
的责任感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51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
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
52
·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
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53
·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典型案例
案例:随州市
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随州市
Z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Z
公司)系当地重点引
进的外资在华食品加工企业,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别系该
公司行政总监、安环部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
2020
4
15
日,Z
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法定
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
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2020
4
23
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
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
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该事
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曹某某作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
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
·
54
·
援装备及物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违规从事
污水沟清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康某
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
Z
公司分管和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以及曹某某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
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生
产安全事故。案发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Z
公司分别对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属进行赔
偿,取得了谅解。2021
1
22
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
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康
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履职过
程中的过失犯罪,同时反映出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
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事故报告认定被害人曹某某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结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管理职责,应
当属于次要责任。三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
减轻处罚。Z
公司系外资在华企业,是当地引进的重点企业,每
年依法纳税,并解决
2500
余人的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助力很
大。且
Z
公司所属集团正在积极准备上市,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被
判刑,对公司发展将造成较大影响。2021
5
月,检察机关征询
Z
公司意见后,Z
公司提交了开展企业合规的申请书、书面合规
承诺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等证明材料,检
察机关经审查对
Z
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二是精心组织第三方监督评估。
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应急管理
·
55
·
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
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
方组织指导涉案企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规管
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合规计划;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负
责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需接
受合规审查和评估的审查监督、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初
步形成安全生产领域“合规模板”。Z
公司在合规监管过程中积
极整改并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1
8
月,第三方组织对
Z
公司合规整改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
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Z
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
三是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收到评估报
告和审核意见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
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代表、工商联代表
以及第三方组织代表参加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康
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处理。2021
8
24
日,检察机关依法对
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Z
公司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
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
意识和责任感明显增强,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
56
·
知识产权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
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
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
所有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宝贵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会严重侵害权利人的无形财产,破坏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损
害良好的营商环境,影响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一方面,被侵权
企业投入的高昂研发成本,为培育市场、建立商誉投入的漫长时
间成本,都会因侵权行为而付诸东流;另一方面,企业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则可能会陷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的困境,严重影响企
业的声誉和发展。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为着力点,加强知识
产权侵权源头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企业完善自身
制度机制,实现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针对实践中侵犯商标权
违法犯罪较为突出的情况,我们主要以此为例提示法律风险。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涉企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于香烟、白酒、
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
·
57
·
领域。侵权行为存在多种形式,最常见违法方式主要有未经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而销售这两种。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
(二)曾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在期限届满或许可合
同提前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虽然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超越商品范围或地域
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知道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仍进行
销售;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
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
造、涂改,仍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正规产品的进价和质
量,或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进行销售。
合规建设指引
考虑企业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
通过分析案件背后反映的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根源问题,提出以
·
58
·
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成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设置专门
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部门或设立合规专员,负责组织、实施、协
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各部门设立合规联络员。合规联络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
进行合规信息收集和报送,全力配合落实合规管理部门的日常工
作,并对合规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反馈和整改落实。
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管理层应当履行必要的合
规管理职责,保障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各项资源,确保
合规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二、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制度。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
合规审查制度,将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作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
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发现知
识产权合规风险点并进行整改。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监督制度。建立与企业运行相适应的监督
机制,保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知识产权
合规目标的实现。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举报制度。企业应建立多途径内部举报和
外部投诉制度,保证合规管理部门与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得举
报信息,按照规定对举报投诉线索调查并分别处置。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制度。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教育培训,对全体在职人员分层级进行常态化知识产权合规培训
及考核,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企业崇尚创新、尊重
·
59
·
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知识产权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机制。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全流
程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避免侵权风险。如企业在生产
研发时,应定期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认涉及产品的商标和
专利的权利归属,主动查询有无在先权利冲突等;在承揽委托加
工、贴牌生产等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适
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好进货管理
工作,对供方信息、进货单据等信息资料进行统一留存,必要时
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对产
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确保正确使用注
册商标或专利号等知识产权标志,建立出入库清单制度,对产品
出入库进行全流程监控。
建立合作方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企业应做好合作方知识产权
调查,结合行业实时动态和合作方经营状况,综合研判合作风险。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整改台账。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整改
台账,针对排查出的知识产权风险隐患,合规管理部门应及时记
录报告并开展风险研判,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进
行相应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和应对。
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企业应通过建立完善的商标
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将权
利客体以法定形式固定,注重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开发成果的权
属界定。
建立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制度。企业应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质
·
60
·
押、转让、许可、投资的备案、审查、监控等工作程序,促进知
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机制。企业可以多渠道监控同类产品
的市场情况,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并进行
信息收集和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
·
61
·
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
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
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
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
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
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
62
·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
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
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
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
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63
·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
年)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
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
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
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
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
商标。
典型案例
案例:上海
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
J
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
公司”)注册成立
2016
1
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
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
3
件,近年来
·
64
·
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
有员工
2000
余人,年纳税总额
1
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
8
月,上海
T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
司”)与
J
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
J
公司为
T
公司代
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
货等原因,双方于
2018
12
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
失,2018
12
月至
2019
11
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
T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
T
公司注册商标的智
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
560
万余元。
2020
9
11
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
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
700
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
12
14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
J
公司、犯罪嫌疑人
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开展合规试点。
浦东
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J
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管
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
权等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认识淡薄,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
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鉴于
J
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
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了
T
公司的
损失,且该公司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
件,考虑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有必要启
动跨区域合规考察。
·
65
·
二是三级联动,开启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绿色通道”。
2021
4
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
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启动
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
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
察。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明确委托事
项及各方职责,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
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由秀洲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等
九部门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随
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
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
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
三是有的放矢,确保合规计划“治标更治本”。
浦东新区检
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善情况,向
J
公司制发《合规
风险告知书》,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
及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引导
J
公司作出合规承
诺。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明确
合规计划的政策性和程序性规定,从责任分配、培训方案到奖惩
制度,确保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督促企业对合规
计划涉及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等主
题进行分解,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J
公司制定了包括制
定合规章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
权专项合规政策体系、打造合规程序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
方面的递进式合规计划,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扎实推进。
四是找准定位,动态衔接实现异地监管“客观有效”。
监督
·
66
·
考察期间,第三方组织通过问询谈话、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
背景,帮助企业梳理合规、风控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专项
整改措施。根据第三方组织建议,J
公司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
组,修改公司章程,强化管理职责,先后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合
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多项合规专项制度,
设立合规专岗,实行管理、销售分离,建立合规举报途径,连续
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外聘合规专
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全面体检,并且每半个月提交一
次阶段性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
汇报等形式,对合规阶段性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浦东新区
检察院为确保异地合规监管的有效性,制作了《企业合规监督考
察反馈意见表》,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对第三方组织成
员组成、合规计划执行、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申诉控告处理等提
出意见建议。
五是充分评估,确保监督考察及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经过合规管理,J
公司提升
合规意识,完善组织架构,设立合规专岗,开展专项检查,建立
制度指引,强化流程管理,健全风控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完成
了从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到合规政策制定,从合规程序完善到合规
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整改,评定
J
公司合规整改合格。浦东新区检
察院联合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
收、公开评议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充分论证。2021
9
10
日,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异地检
察机关代表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
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67
·
环境保护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
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
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
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党的二
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
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要深入推进环
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随着工业化发展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给生态
系统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危害。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
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企业而言,在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下,
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会导致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对
企业的资产、声誉、信用造成较大损失,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防治环境污染必须引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在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为保护绿
水、蓝天、净土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主要合规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化学品、废水、废气等污
染物排放,常见违法行为有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干扰环保设施正
·
68
·
常运行或者篡改检测数据、故意出具虚假环保证明、违法排放污
染物等,我们主要以此为例提示法律风险。
一、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不符合
豁免管理要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二、干扰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或者篡改检测数据
重点排污企业与环境检测设施维护企业相互串通,篡改、伪
造自动检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三、故意出具虚假环保证明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
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
四、违法排放污染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排污单位以欺骗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改变
管理类别,无证排污;
(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三)排污单位检测取样造假。
合规建设指引
针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常见风险点,现就企业优化治理
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合规文化、有效防治风险等方面,提
出以下建议:
·
69
·
、优化管理组织架构
明确岗位职责。设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部门(岗
位),压实责任,赋予该部门对公司涉及环境保护相关业务行为
的审查职权,并赋予其一票否决权利。
明确惩戒措施。环境合规管理部门直接对企业最高管理机构
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职责的决策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
工,可以根据情节分别以训诫、警告、降级、降职、调离、解
雇、向执法部门报告违法情况等方式处置。
提升环保意识。建立环境管理合规培训计划,依照计划开展
针对性较强的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
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积极倡导合规理念,鼓励员工
理解和接受合规要求,营造合规氛围,增强合规文化宣传效果。
二、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严格资质审查。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污染物防治、
污染物排放等活动合法资质审查、审批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确
保覆盖污染物的防治、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
紧盯排放标准。健全涉污染防治技术的合规性及可行性内部
管理制度,确保依法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所在地区、行业适
用的标准要求。
开展尽职调查。健全供应商、污染防治合作方、污染物处置
合作方等外部合作主体尽职调查制度,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并
审核与该外部合作主体之间的书面合同、协议是否合规合法。
三、构建与第三方运营商良性合作关系
严格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第三方供应商在资格准
入、日常监管、定期审计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第三方供应商为
·
70
·
企业提供污染物处置、监测等环境保护管理服务合法合规。
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合同中的条款、承诺函等方式明确各方
的环境保护责任,并有效监督落实。对违法违规第三方供应商通
过追究违约责任、终止合作等方式进行惩戒。
明确管理职责。准确界定公司与第三方运营商权限,清晰划
出公司人员与在线监测设备的零接触红线范围,确保监测数据的
真实、准确。
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风险排查与治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日常检
查、定期排查、专项审查机制,建立环保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台
账,主动识别、控制经营活动的合规风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
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机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
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
泄露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
截、降污等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
71
·
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
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
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
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
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
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
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
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72
·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
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
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
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
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
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
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
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
73
·
典型案例
案例
1
:张家港市
L
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
L
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L
公司)系从事
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
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
年下半年,L
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
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
2019
2
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
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苏州
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
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
浓度为
29.4mg/L、总铬浓度为
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的
29.4
倍和
19.5
倍。2020
6
月,张某甲、张某乙、
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
罪认罚。
2020
8
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
L
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
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
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
L
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
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
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
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
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
查,L
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
400
余万元、企业
员工
90
余名、拥有专利
20
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
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
·
74
·
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
10
月,检察机关向
L
公司送达
《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
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
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
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
L
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
后,L
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
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
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
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
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
12
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
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
L
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
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
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
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
L
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
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
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2021
3
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
定,对
L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
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
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
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
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
L
公司一季
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
333%,成为所在
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
75
·
案例
2
:山东潍坊
X
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
X
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
最大的企业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
理。
2020
5
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
X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
4.8
吨。经山东省环
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特征物为危险废
物。X
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
4.8
吨,涉嫌污染
环境犯罪,张某某系
X
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
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
8
5
日,公安机关以
X
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
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
10
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评估,X
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
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
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的数
量。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
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
X
公司支付土壤环境
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
8
万元。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合资企业实地调查,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滨海
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
X
公司、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4.8
吨,
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张某某作为负责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决
定实施倾倒废物的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且单位从倾倒废物行为
·
76
·
中获益,X
公司成立单位犯罪。X
公司与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犯
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办案人员先后多次
前往
X
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到
X
公司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
大的企业之一,X
公司的外资投资方以色列
H
集团在美国纽约与
以色列同时上市,入选富时社会责任指数系列(FTSE4Good
Index
Series,旨在识别根据全球公认标准,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表
现良好的公司,并对其成绩进行表彰)。如果对
X
公司进行刑事
处罚,将在全球范围对
H
集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H
集团必然失
去富时社会责任指数成员的地位,同时将失去
EcoVaidis(全球公
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权威评价机构)金牌评级。考虑到
X
公司的产
品主要以出口为主,失去众多国际订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融资
及生产运营的能力,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另发现
X
司虽然设立了各种制度,但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制度不健全、生态
环境观念欠缺、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确认
X
公司已与
当地政府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且将非法填埋物委托处
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情况下,滨海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企业合规适用
条件,遂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批。2022
4
12
日,山东省检
察院同意对
X
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积极适用第三方机制。
滨海区检
察院根据案件罪名、案件性质、合规重点方向等方面,着重考虑
第三方组织成员人数和行业身份,争取潍坊市检察院支持,由潍
坊市检察院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
5
名人员(市
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
1
人,律师
2
人)组建
·
77
·
了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间,两级检察院积极会同第三方组
织成员多次到
X
公司实地考察,查看危险废物非法填埋现场及处
置方式,认真研判
X
公司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
X
公司制定整改方案。
X
公司成立专项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主动聘用外部专家及外
部合规顾问(包括国家级、省级及世界银行专家库的环境专家)
协助合规整改,重点对安全生产环节、危废物处置环节进行了检
查整改,建立了环境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同时新设两处危废物仓
库,新购置上框压滤系统用以减少落地物产生。考察期间,X
司补充制定了共计
3200
多页的《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之经修订
的制度目录》《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之证据清单》,同时报送
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并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对合规整改方案
进行了补充完善。X
公司还建立合规风险发现、举报、监控及处
理机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推进考核与追责,并先后对企
业人员开展
12
次全员合规培训、30
多次专项合规培训,投资建
立国际先进的“Go
Arc”技术管理系统,企业合规文化得以重塑
和深化普及。
三是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听证等方式,对监督考
察结果的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
滨海区检察院经过对
X
公司
制定的合规计划、整改方案,第三方组织制定的评估方案、评估
指标体系、阶段性考察报告、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
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可企业合规整改合格。
2022
7
28
日,滨海区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第三方组织
成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听
证,一致认为,X
公司已经全面、有效完成了合规整改,并形成
·
78
·
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观,同意检察机关作
不起诉处理。2022
8
5
日,滨海区检察院对
X
公司、张某某
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同时,滨海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
见,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事由,建议区生态环境局结
X
公司已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从宽处罚。
·
79
·
土地保护领域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
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
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
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2021
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第
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情况汇报时强调:要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
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
农田保护任务,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
地总量不再减少。要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试行党政同
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
“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依。土地制度是国家基
础性制度,是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始终与
民族复兴、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土地是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经
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起到不可替
代的作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既依附于土地,发挥土地的承载建
设功能,又深入利用土地,发挥土地的市场资源属性。国家对土
地从严管理,企业在使用土地时因经济利益,往往与国家的土地
相关法律法规产生重大矛盾,企业容易因触犯土地相关法律受到
法律制裁。为减少违法成本,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上加强非法使
用土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防范。
·
80
·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单位犯罪的高发罪名,多为企业
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施工,主要表现为未获得土地使用许可
使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超范围使用耕地、林地、草原
等农用地。我们主要以此为例提示法律风险。
一、未获得土地使用许可使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办理了批准手续,但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
审批手续而实施占用;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
用途: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
的;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在林地上
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
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
占用草原用途: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在
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
的;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
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
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二、超范围使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81
·
(一)虽然获得审批手续,但是超过审批手续范围、数量而
占用;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基本农田、林地、草地,进
行非农建设,如在承包地上建设住宅;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使用的
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合规建设指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因企业用地、选址、用量不
明、决策审批合一、财物申报简单、审批流程粗放,导致相关环
节风险失控。为有效防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规风险,检察
机关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落实耕地、林地占补平衡措施
对已毁损的耕地、林地开展生态修复。根据被占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上已建设建筑物、路面硬化等情况,采用“原地+异
地”模式开展补植复绿。可通过与林业局或自然资源局签订生态
修复协议,确定相应的修复方式、修复面积、修复期限等,有序
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对补种林木、退还耕地、修补草地的
抚育管护,提升修复质量。
二、建立架构合理的合规组织
合规组织建设。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组长,成
立合规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实际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部
门或设立合规专员,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
作。设立合规联络员。合规联络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合规信
·
82
·
息收集和报送,全力配合落实合规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对合
规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反馈和整改落实。
聘请法律顾问。通过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经营决策和重要
经济活动全程参与监管,逐项提出法律意见,对合同、章程、规
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或起草,对合同管
理、法律纠纷及时处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各类
风险。
设定使用土地专门监管员。对使用土地许可证范围与实际使
用范围严格审查,对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专员独立设置,仅
对监事会负责。
三、制定完善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项目用地类型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对拟使用
的土地进行事前规划,在建设前审慎核实项目在各个部门用地类
型,以及选址内的用地现状,避免产生诸如自然资源部门地类认
定为未利用地或一般农用地,但土地现状为有林地的情况。
建立健全涉企用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结合集体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原)、国有农用地
(耕地、林地、草地)、农村土地非村民承包各类土地取得与使
用规则,公司制定规范、严谨的企业用地流程。
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重大事
项决策制度,特别是将用地事项作为公司合规小组审查的重要事
项。在合规审查中,首先由法务部门或合规专员对用地事项进行
·
83
·
书面实质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后交由合规领导小组决策。同时规
范公司书面化、留痕化管理,对所有会议记录均作书面保存,并
由合规小组对公司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各项保护环境
资源的制度规章。
环境监测和评估。定期进行用地风险评估和监测,并根据评
估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缓解措施,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地活动
可能对土地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项目开发中企业也应对项目实施
定期自查,如果发现合规风险应立即采取合理整改措施,对未经
审批占用的土地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
相应材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防止违规行为和损害
结果的继续扩大。
设立举报监督机制。根据公司用地制度及岗位设置,常态化
设立举报监督制度,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和途径,鼓励员工通
过多渠道,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及环境资源方面违规、不合规行
为、人员进行投诉、举报。
规范企业经营,实现绿色生态发展。除了规范土地使用程序
以外,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还应注重做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综合
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如通过完善必要的废弃物收
集和处理设施等方式,严防废弃物不当处理和处置,消除潜在的
环境污染风险。
四、建立事后应急处置制度
企业应该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建立应急预案,落实责任。
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企业要积极配
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土地责令退还、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缴纳
恢复费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
84
·
及时办理各项手续,确保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相关许可
证后开展业务。项目运营要在许可的范围内,对于行政机关需要
定期上报的信息要及时上报。此外,还可以请求主管部门共享数
据,加强对现场的勘察,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
五、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公司日常经营,培育合规文化
作出合规承诺。针对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以及
全体员工,签订《合规承诺书》,在《合规承诺书》中明确岗位
履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合规事项。
组织合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合规基础知识讲解、非法占用
农用地罪法律规定和案例分享,通过专业知识分享加深员工对合
规的认识。
制发合规手册。通过传阅合规手册将合规理念内化于心、外
化于行,形成全体员工高度认同合规理念、严格践行合规要求、
坚决抵制违规、违法行为、全员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
培育合规意识。合规制度和合规审批流程上墙,以标语、警
句的形式,宣传合规文化理念、政策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内
容,培育员工合规意识。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
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85
·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
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
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
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
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
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
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
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
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
·
86
·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
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
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
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
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
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
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
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
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典型案例
案例:安徽
C
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
C
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系外商独资企
·
87
·
业,注册成立于
2010
4
月,隶属于外资企业
J
控股集团。蔡某
某系
C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熊某、刘某某系副总经理,方
某某系生产技术部主管。
C
公司因拓宽采矿区的生产经营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林木
采伐和道路扩建。2020
8
14
日,经安徽省林业局审核,同
C
公司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村集体林地
16
公顷。2021
2
2
日,芜湖市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
C
公司申报,批准该公
司在其申请的四至范围内采伐。但
C
公司在采伐和修路过程中,
均未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021
2
月,在申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蔡某某同意,
由熊某具体负责,安排员工对已征收的山林地实施林木砍伐。砍
伐过程中,发生超审批许可砍伐林木情况。经鉴定,C
公司超审
批采伐林木蓄积量
49.2236
立方米。2021
4
月,C
公司因扩建
项目修建道路,刘某某分管此项工作,方某某具体负责。但在修
路过程中,超出了申请的范围。2021
7
13
日,芜湖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鉴于
C
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和滥伐林木行为,向其下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2021
8
月,刘某某擅自向方某某下达复工指令,至同年
11
月工期结束。
经鉴定,C
公司未经审批占用林地面积
91.056
亩,均为用材林。
2021
11
20
日,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对
C
公司以滥伐
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蔡某某、熊某以滥伐林木罪,对刘
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并对四人采取了取
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繁昌区检察院应繁昌公安分局邀请派员介入
侦查引导取证。
案发后,C
公司表示愿意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磋
·
88
·
商和修复并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保障治理费用,充分弥补损失;
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提出
合规整改意愿。2022
3
11
日,繁昌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繁
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繁昌区检察院经层报省检察院同意后于
2022
5
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经过两个月的考察,2022
7
月,第三方组织评估
C
公司合规整改合格后,繁昌区检察院依法
C
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坚持一体化办案,审慎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案发
后,繁昌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与
公益诉讼部门对接,组成工作专班,做到刑事案件办理与公益诉
讼办理同步。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工作专班第一时间赴涉案企业
和案发矿区现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市检察院和区委汇报案情。
经市检察院批准,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抽调办案骨干成立联合办
案组,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查,C
公司成立以来,为当地
提供
300
余个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近两年的年纳税额超
6
千万
元,关联下游企业年纳税额
3
亿余元。同时,该企业主动承担当
350
户村民自来水费,积极参与抗洪抢险、疫情防控等公益活
动。案发后,涉案企业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植被恢复治理实
施方案,投入专项经费
460
余万元用于生态恢复治理,以弥补犯
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企业还明确表示愿意缴纳保证金来保障
后续治理费用。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案发原因、合规整
改意愿、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以及案发点受损林地恢复治理情
况,在层报安徽省检察院同意后,决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依托
府检联动
,有效凝聚合规整改合力。
为争取支
·
89
·
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芜湖市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
机制,在该案办理基础上,推动出台《芜湖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
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繁昌区检察院与区行业主管部门
就该案所涉违法行为、生态恢复治理要求等具体事项反复磋商沟
通,召开府检专题座谈会
3
次。同时检察机关邀请来自繁昌区生
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
2
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加入
办案组,不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协助开展勘验、鉴
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工作,为该案办理提供专业化支持。
三是专注缺陷补救,切实增强涉案企业全员法律意识。
C
司虽持有采伐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但超量采伐,且未经批准擅
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环境资源损害,暴露出
C
公司在环保绿色
生产、安全生产承诺及合规管理方面法律意识淡薄。为此,C
司的上级集团公司任命专人担任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到
C
公司
担任合规办公室主任,在对
C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制度执行履行
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同时,推动企业合规和“边开采边治理”理念
向整个集团辐射,积极打造和申报“省级绿色矿山”。C
公司在
合规建设阶段,邀请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律师等专业人员就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开展了法律培训,编制了员工行为手册,
并通过考试的方式巩固员工学习成果;同时,在用林用地、动土
动工等重大事项上建立了分级管理制度,树立全体员工的合规意
识、红线意识。
四是聚焦生态修复,推动合规整改走深走实。
根据该案特
点,检察机关邀请环保、林业、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建立专业
化的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先后
4
次现场查验,研判问题不
足、提出针对性解决意见,并推动
C
公司在原定实施方案基础
·
90
·
上,增加铺种草皮
42000
平方米,以“挂网喷播”技术恢复植被
30000
平方米,恢复治理费用由计划投入
192
万元增加至实际支
460
余万元,生态恢复治理力度得到大幅提升。在合规整改评
估验收通过后,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合规考察工作充分
听取意见建议。会议邀请行业代表、律师、人民监督员等
5
名听
证员,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侦查机关、主管部门代表
10
余人旁听。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对
C
公司合规建设成效
给予肯定,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拟不起诉
的意见。
·
91
·
矿产保护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
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产资源
是在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的不可再生的富集物,是山水林田湖草
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
础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保障资源安
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由于矿业企业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机制不完善、合
规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原因,矿业企业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时有发生。有的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有的企业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的生产规模采
矿;有的企业在采矿权到期后继续采矿等等。非法开采矿产资
源,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破坏生态环
境,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成重大
风险隐患。针对实践中矿业企业非法采矿犯罪较为突出的情况,
我们主要以此为例提示合规风险。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非法采矿行为类型多,表现形式多,主要表现为无
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近年
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领域案件中非法采砂案例占比较大,
·
92
·
这一类违法行为存在相当的普遍性,需引起注意。
一、无证开采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三)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
(五)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六)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
(七)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矿;
(八)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越界开采
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
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
三、破坏性开采
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
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合规建设指引
为降低或预防法律风险,矿企积极进行合规制度和合规体系
建设极为必要。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案件背后反映的涉非法采矿违
法犯罪根源问题,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
93
·
一、高度重视,夯实合规建设基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务部门和生产部
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合规建设专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
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和推动企业合规建
设。
明确合规责任。矿业企业要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主要负责
人是合规建设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履行合
规责任。
开展合规培训。企业要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培训
内容既要涉及探矿权领域专业知识,也要结合典型案例、疑难问
题等提升合规管理实务能力,确保员工理解、遵循矿业企业合规
目标和要求。
重视专业力量。企业要引进法律、矿政管理、地质勘查、资
源储量等专业人才,提升合规建设专业化水平。
二、有的放矢,强化合规建设重点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矿业企业要加强组织、功能、制度建设
等,厘清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权责边界,强化权力制约,
防止权力滥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高效
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重点人员合规管理。开展合规风险评估,明确重要风险
岗位人员,加强重点人员合规管理。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
追责,降低企业非法采矿刑事法律风险。
加强运营环节合规管理。重点加强生产经营合规建设,从采
矿证件办理到储量年报编制形成工作闭环,严格按照采矿许可的
·
94
·
范围、种类进行生产经营,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立足长远,注重制度机制建设
建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采矿权管理中存在的
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
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
发布预警。
建立合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违法采矿违规行为处罚机制,
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
问题和线索及时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建立合规管理评估机制。矿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采矿权合规管
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对重大或者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
深入查找根源,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四、以制促管,宣传合规企业文化
建立合规管理专项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
范,围绕采矿权管理中的重点事项、重要环节制定专项合规管理
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
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专题培训等
方式提高公司领导及员工的合规意识,形成合规经营的公司工作
氛围和企业文化。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
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
95
·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
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
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2017
4
27
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
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
10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
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
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5
万元至
15
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
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
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
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
·
96
·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
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
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
2
年内多次
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
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
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
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典型案例
案例:广西陆川县
23
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广西陆川县
Y
公司等
23
家涉案矿山企业系开采销售建筑用
·
97
·
花岗岩、高岭土等持证矿山企业(全县当时有持证矿山企业
36
家)。23
家涉案矿山企业共有员工
2000
余人,年度纳税总额
6000
多万元。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Y
公司等
23
家涉案矿山企业在各自
矿区内超深度或超范围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原矿,
涉案价值人民币
21.69
万元至
1447.68
万元不等。2021
5
月,
陆川县公安局对该
23
家矿山企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陆
川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
8
月开始,陆川县公
安局陆续将该系列案件移送陆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涉
案矿山企业陆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相关责任人也主
动投案、认罪认罚、主动提出合规意愿。2021
10
月,陆川县
检察院对
Y
公司等第一批
6
家涉案矿山企业启动合规工作,经第
三方组织对
6
家涉案矿山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合格后,依
法对
Y
公司等
2
家矿山企业及其责任人、L
石场等
4
家矿山企业
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
1
月,陆川县检察院对
D
公司等
17
家涉案矿山企业
陆续启动合规工作,截至
2022
5
月底已有
3
家涉案企业通过第
三方组织考察评估合格,拟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作不起诉处理。
尚有
14
家涉案企业因配合全县“半边山”整治进度正在进行整改
中,由于有的涉案企业涉案金额较大,且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完
成全部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待合规考察结束后,将依据
考察结果和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21
12
月,陆
川县检察院依法对
2
家涉案企业和
6
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
定,其余案件正在按照已结案件的模式有序办理中。
·
98
·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综合审查,积极稳妥在非法采矿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
陆川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全县持证矿山大部分于十多年前批准
设立,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工艺和管理要求等历史原因,矿
区设置普遍不科学、不合理,如矿区范围小,划界不合理,矿区
大多设置在半山腰、半边山等。且涉案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普遍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就案办案对众多
的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追诉,将对全县矿产行业、地方经济
造成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
2000
余人就业。2021
10
月,陆川
县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并层报上级检察院同意后,决定探索对非
法采矿系列案适用企业合规。
二是依托“四化”模式,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陆川
县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和困难,积极争取支持,并促成县政府牵头成立了县矿山企业合
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实现企业合规
工作推进“系统化”。通过矿山行业风险大排查,梳理矿山企业
存在的高发易发风险点,解决矿山行业普遍性问题,推动矿山治
理“行业化”。由检察长牵头、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
行政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理涉企业合规案
件,确保办案团队“专业化”。利用检察大数据赋能企业合规,
检察大数据同步接入全县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及部分行政机关执法
数据系统,及时掌握矿山整改情况,并对合规计划确定、整改情
况评估、拟作处理决定等关键环节举行公开听证,力求办案过程
“透明化”。
三是建立以第三方组织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监督考察机
·
99
·
制。
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地质、安监、测绘
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为主,相关行政机关参与,共同对
全县矿山企业进行风险大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非法占用林地、环
保污染、超载、爆破、安全用电、高陡边坡、职业病防治等
8
38
项风险点,为矿山企业量身制定了《矿山行业企业合规管理
计划编制提纲》。第三方组织实地考察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时,办
案检察官、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与。第三方组织形成考察评估报
告后,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并邀请派员参加
听证会。
四是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步开展,促进行业全
面合规。
案发后,陆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了解案件情
况,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督促林
业部门对
7
家非法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通过发送检察
建议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对
1
家企业不按要求申报职业病预防情况
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刚性。2021
12
月,第一
6
家涉案矿山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届满,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
6
家涉案矿山企业均已逐步建立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
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完成了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陆川
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相
关企业和人员作不起诉的意见。2021
12
31
日,陆川县检察
院依法对
Y
公司等
2
家涉案矿山企业及其责任人、L
石场等
4
涉案矿山企业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公益
诉讼和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涉案企
业进行合规整改,有力推动了全县矿山行业全面合规、守法经
营。
·
100
·
五是构建良好合规文化,推动采矿行业转型升级。
陆川县检
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全县
30
多家持证矿山企业召
开警示教育会,以案说法,激发了当地矿山行业开展合规建设的
积极性。针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容易造成
安全隐患等问题,以矿山企业合规整改为契机,督促县自然资源
局等部门对原有不科学、不合理并具备整治条件的矿山采取予以
注销,通过科学规划、踏勘,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整治“半边
山”采石场,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推动采矿行业转型升级。涉案
企业通过扎实开展合规整改,提升了相关软硬件设施,其中
5
企业完成绿色矿山验收,2
家企业年经营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
上。
·
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