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被骗类”帮信罪如何取保候审?贷款被骗两卡构成帮信罪吗?

时间:2023-10-19 23:19:33 作者:律慧刑辩网 浏览:14

 目前随着国家对于帮信犯罪的打击和宣传力度越来越大,愿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或出租的人越来越少,而犯罪分子则将方法转移到骗取他人银行卡及手机卡,通过在朋友圈,快手抖音宣传可以黑户办贷款,可以无抵押放贷,或者以朋友公司需要上市刷流水等理由,骗取银行卡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分子再将银行卡或者手机卡用于帮信罪刷流水,而此时卡主对于自己银行卡涉嫌刷流水根本不知情,往往是在多日后才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或者直接被公安网上通缉或者直接被抓捕,以涉嫌帮信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刑事拘留。那么对于此类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帮信罪是否存在区别呢?是否一定是构成犯罪的呢?

  构成帮信罪要以明知为前提,而对于是否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 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要防止片面倚重供述认定明知,同时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也就是说,明知需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不能仅仅以是否获利,以及有异常流水就界定为明知,还要结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以及辩解的合理性综合考虑。

  那么,如果是对于贷款被骗类帮信罪,卡主往往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邮寄给别人,此时没有获利,也是被骗的情形下,往往是不明知的,那么此时则也应该不构成犯罪,即使其银行卡流水较大,但也不应该以此认定为帮信罪。以近期遇到的该类案件为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X栋XX,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王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XXXXXXXXXXXXX号,现XX看守所在押。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由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王某某因办理贷款被骗取银行卡和手机卡,对于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帮信犯罪。

(一)王某某因轻信朋友,办理贷款被他人骗取了银行卡和手机卡,其手机中有完整的被骗记录。

王某某称因为经济拮据,想要找朋友XX借钱,但是XX也没有钱借给他,但XX告诉王某某,其微信中有人可以办理贷款,名为“信贷部XX经理”,XX将“信贷部XX经理”推送给王某某,王某某与其联络后被告知可以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将其银行卡和手机卡邮寄给“信贷部XX经理”,但是其后XX经理微信无人回应,手机号码也显示关机,王某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

据王某某陈述,其被扣押的手机中有与“信贷部XX经理”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王某某被“信贷部XX经理”骗取银行卡手机卡的完整经过。

(二)王某某主观上对于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知情

王某某在联系不上“信贷部XX经理”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但并不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XX经理将其银行卡和手机卡骗取后用于何处,更没有想到其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直到被当地公安带走才知道,其主观上缺乏帮信罪的明知的主观要件,即使说王某某银行卡内的涉案流水超过二十万元,亦不构成帮信犯罪。

(三)王某某并没有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者出租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 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要防止片面倚重供述认定明知,同时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首先,本案客观上王某某并非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者出租,自始至终也没有任何获利情况。其次主观上,王某某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仅仅一年,对于此类骗取银行卡的手段不甚了解,认知能力有限,对于不法分子以贷款为由骗取银行卡并将其用于违法犯罪并没有意识到。因此从主客观上综合反映,王某某对于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明知”。

二、目前现有证据可能无法证明王某某符合逮捕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由于本案现在仍处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但是根据目前辩护律师所了解到的情况,目前现有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王某某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本案中王某某符合:“虽然被拘留,证据可能不符合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也没有社会危险性,但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的情形。

三、王某某本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被抓前有稳定的工作和就业,此次涉嫌的罪名也非暴力性犯罪,即使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对其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并且本案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为非暴力犯罪,退一步讲,即使最终被认定有罪,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根据“两高两部”2022年9月5日联合发布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四、王某某到案后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知道的事情经过,本案证据现已基本收集固定完毕,不存在串供,干扰证人的可能性,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本案继续侦查。

五、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纪较大,收入微薄又常年患病,家中年逾九十岁高龄的奶奶又身患重病,其奶奶一直期盼着能够早日见到孙子。

六、王某某家属可以作为保证人,或者自愿筹集保证金,交付到办案机关,为王某某提供保证人或者财产担保。

保证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除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外,不离开办案机关指定的居住地点;保证随传唤随到案,配合并支持办案机关刑事侦查的一切活动;保证不进行任何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包括不实施任何形式的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干扰证人作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办案机关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贵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切刑事诉讼行为,查明本案事实,直至本案刑事诉讼活动结束。

由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无法了解案件的完整事实,但恳请贵局办案人员考虑上述因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广东XXXXX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律    师    

二〇二三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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