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被骗”类帮信犯罪的罪与非,认定帮信罪明知的路径。帮信罪明知如何理解

时间:2023-10-14 00:07:19 作者:律慧刑辩网 浏览:15

  以办理贷款、高额信用卡或者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银行卡手机卡以及身份证,用于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类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作用的方式越来越多,在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当事人对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的流程不熟悉或者急切心理,引诱其将各类卡片邮寄给对方,之后便无法联系。而往往不久后,卡主就知道自己的卡被冻结或者无法正常使用,而此时已经无力改变,名下银行卡已经有很多转入和转出的流水。再随后便会收到各地公安机关或者反诈机关的电话,要求配合调查或者以帮信罪立案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此类案件究竟是否属于帮信犯罪呢?与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有何区别呢?

  帮信罪往往要求当事人以明知为前提,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等服务,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明知呢?是否一旦被公安机关询问,就可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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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也就是说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不应该以嫌疑人有出售或者出租两卡就认定明知,也不可以嫌疑人辩解不知情就否认明知,仍要结合嫌疑人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以及客观上出售或者出租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获利情况等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贷款类帮信罪,大多数当事人往往都是基于无资质贷款或者高额贷款等不正规不合法途径办理的想法和目的,且应当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或者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但案件中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对于偶发性的,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并且确实没有认知到可能会涉嫌犯罪的,不宜认定为构成帮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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