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不立案应该怎么处理?刑事控告怎么做?刑事控告找哪个部门?

时间:2023-10-08 23:00:27 作者:律慧刑辩网 浏览:22

  对于刑事案件,常常遇到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却拒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等内容,往往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施暴者逍遥法外的情形,对于此,律师建议应该分以下几步走,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穷尽内部救济手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对于公安告知不予立案,但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应该先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复核。

第二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内部救济手段穷尽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不予立案进行监督。

第三步,向法院申请自诉类案件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要提供相应证据,是否立案,由法院审查决定。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需要根据情况向不同的部门申请立案复议复核或者立案监督,必要时候向法院提起自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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