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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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3-12-05 22:58:33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使用带有闭锁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射钉枪和后装式射钉弹;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严禁违规制造、销售、贩卖、寄递管制刀具;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凡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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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2023-10-06 17:50: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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